近年来,“非婚生子女”话题频频冲上热搜,大家对非婚生子女的包容度往往较差。如果是男女双方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生育了非婚生子女,那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和抚养权又该如何确定和分配呢?
基本案情
2017年,小红和小辉因打工相识相恋,2018年两人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10月生育一女,后两人因琐事经常争吵,小红在2024年3月带女儿回娘家居住,与小辉分居至今,女儿在姥姥家附近上幼儿园。考虑到两人和好无望,小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归自己抚养,由小辉支付抚养费。
小辉辩称自己长年在外务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且老家居住条件好,父母可以帮衬,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成长、教育条件和环境,请求由自己抚养女儿。
法院审理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被告均有对女儿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女儿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并且在女方住所地上学,在当地已形成了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若贸然改变现状可能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利,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因被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固定,考虑到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被告收入经济情况、负担能力及原告居住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父母双方均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承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在此,法官要特别强调,虽然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它更多的是出于对儿童权益的深切关怀,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健康成长。
恋爱与同居作为个人情感生活的自由选择,其本身并无不妥,但当涉及到子女时,我们必须以更加成熟和负责任的态度来审视我们的行为。对于孩子而言,一个和谐稳固的家庭环境是其成长道路上不可或缺的基石。这样的环境不仅能够提供情感上的安全感,还有助于他们形成健全的人格与价值观。因此,作为一名成年人,在面对情感与家庭选择时,应更加理性地思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为他们创造一个充满爱与稳定的成长天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冯占华 朱可萱)